从外部监督制约的主体来说,检察机关要接受的监督和制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必须接受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
制度失效在于法律人不受尊重其实通过上述河南省所发生的那些案件仔细分析的话,可以发现其中的问题并不仅仅出现在法院这个环节,而往往是在刑侦破案以及检察诉讼阶段先出现了问题,法院只是最后在各方的合作下行使无法或缺的拍板权力,也就是说法院只是一个案件链条的末端,在公安、检察部门的压力,甚至领导的指示下,法院法官最终落下了法槌。在河南省的《追究办法》出来后,云南的媒体也做了落地报道,报道称,从历年的情况看,云南省法官违法违纪人数呈下降趋势,2008年查处违法违纪案件9件13人,对部门领导问责5件9人。
近些年来,常常有律师被法院赶出去或被限制人身自由等等的传闻,这无疑是很糟糕的举动,试想,一旦刑事案件中代理律师都能被如此对待,其当事人还怎么可能有公正的司法对待呢?律师,是公民私权利的忠实代表,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辩护不仅保障着当事人乃至每一个人的权利,而且制约着公共司法权力的依法运行。要不然就是开始进行人身依附或权力依附,因为这样的选择,其结果比依赖法律要好千百倍。所以,律师是否得到尊重和发挥其职业的功能,是区分文明与野蛮的一个标尺。(来源:南方都市报南都网)保障审判独立、尊重法律人(包括法官、律师、检察官)之所以重要,原因正如一个知名法学专家直言的:一个社会用什么东西标志着走向了文明?文明的最重要的标志是这个社会的冲突能够在法庭里面通过理性的方式获得解决,律师与检察官用专业的话语交锋,大家都遵循严格的程序规则,法院保持中立,判决得到尊重,这是最文明的方式。犹记得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曾说过: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
另外,这也并非是河南的首创。但错案责任追究制会有多大功效呢?先不说那些施行年头较远的举措,就举近期的且性质相同的地方试点为例。承办法官李慧娟在提交审委会讨论后作出判决:《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而河南省物价局、农业厅联合下发的《通知》又是依据该条例制定的一般性规范性文件,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亦为无效条款。
可见,随着政治的变迁,司法环境的变化也会随之变迁。小司考2008年在西藏,新疆和四川部分地区,2009年就扩大到六个省市和新疆27个州,2011年扩大的全国28省一半县域[31]。因此,国民党的司法党化工作,没有苏联彻底。而苏维埃,只是苏共的一个立法机构,而苏共,实际上并非现代意义上的政党,实质是管理国家的机关。
该案的裁判理由后被撤销。最后一件倒退之事,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本次刑诉法的修改过程中,秘密监视居住,秘密逮捕,秘密窃听可以作为证据等警察国家的条款,堂而皇之地进入刑诉法,而作为交换条件的,无非是,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名称改为辩护人等名不副实的进步。
三、建立、健全独立审判保障制度[26]。从主管政法最高领导对重庆打黑,李庄案一季的支持力度,以及平时的言论,也证明了,王首席其实,是秉承旨意而来,为拨乱反正而来。维稳反而成了制造不稳定。但是,由于党的纪律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威慑力,用起来比法律要好用得多,因此,党员比例高,自然对党掌控司法是有利的。
不禁让我们想起1949年2月,北平和平解放后,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正式废除了民国法治的系统性成果六法全书[7]。中国的法官开始要通过考试才行,虽然,无证进法院还可以做其他事情。根据公开报道,中央政法委负责人表示,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做好新时期司法改革进一步指明了前进方向。这些,本来是这5年的司法改革目标。
孙中山的以党治国,革命民权的学说的逻辑:人民拥有政权,治权由政府掌握,但在革命时期,政权治权均由国民党代行。1923年苏俄政治顾问鲍罗廷抵达广州。
有学者讲人民司法的新传统归纳为五个特征,第一个就是:服从党的领导,2,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3,走群众路线。随着形势吃紧,国民党的司法党化在46年之后,只有加强,没有减弱。
待周上台后,和其同一思想形态的王成了首席大法官,司法制度改革方向就急转直下。落实西部地区司法部门的人员经费缺口,确保西部地区法官,检察官等经费保障[30]。这件血仇对伊利奇.乌里扬诺夫刺激很大,从此改名列宁。法官开始穿法袍,用法槌。1946年代《中华民国宪法》第80条规定了,法官须超出党派之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律作为一个阶级的专政工具时,它就会失去了作为正义标尺的作用。
2009年最高法院出台《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2009年10月26日,法释2009,14号,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确需要引用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根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无法选择适用的,应当依法提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做出裁决,不得自行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32]。可以看出,这种做法和苏联是类似的。
因此,列宁的选择只能是铁拳,镇压可以无需系统的法律。由于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因此,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模式可以参考美国的普通法院模式,凡是有关宪法问题的纠纷都由我国普通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直接以宪法作为裁判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四期刊载一个案例,人民法院第一次公开确认与行政法规抵触的地方政府规章无效,确认无效的是山西省政府的规章[24]。笔者在《最高法院这些年》一文中有如下勾陈:新中国什么都新,包括司法体制。
按照张思之律师的回忆,1952年6月,中共中央决定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司法改革,重点是批判旧法观点和衙门作风,在此基础上,彻底清理旧司法工作人员,另从残疾复员军人和失业工人中招募合适人员充实法官队伍。事实上,由于司法机关的人事权,财政权大多掌握在地方党委手中,法官也大多是本地的,因此,司法接受本地党委的领导,恐怕是天经地义的。2009年前后,小司考的出台,表明了从罗干肖扬时代统一司考的进步中回撤了。任何改革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都需要一步步坚实的基础,而如今,即便没有大改革,但在完善职能方面,仍大有可为。
孙中山的政党观,由推崇西式多党轮流执政的政党政治,转变为由革命党独控政权的以党治国。党组织还对协调各司法机关,起到重要作用。
二说是你们没有宪法,人家可以说你们是用武力控制了位置,是自封的。7月1日,毛泽东主席批示:同意。
鼓吹法院的能动性,让法官走出去主动为企业服务,模糊了法官的中立性。这种法治的形式,虽然似乎是细节,但是,这是一个起步。
罗肖的任期有重叠期,但囿于资料匮乏,无法细细论断其中关系。说白了,没有执法机器的合理设计,法律的执行就会达不到立法的目的,乃至黑心和尚念经。司法改革,第一步,是如何清理司法制度仲苏联模式的遗产问题。四,新中国,苏联模式1949年新中国建立前夕,刘少奇秘密造访苏联,斯大林建议中共制宪,其理由是敌人可以用两种说法向工农群众进行宣传,反对你们,一是说你们没有进行选举,政府不是选举产生的。
当然,如同多党制是西式政治泊来品,这个党治也是从北方的双头鹰:苏俄学来的。按照正常理解,这实际上操作时,最高法院会事先送全国人大审查。
1952年7月9日,中共中央下发《中央转发政法委分党组关于司法改革工作报告的通知》,通知明确按照报告,改造和整顿所有的法院。[20]1982年,中共中央书记处要求,党委不要讨论具体案件,但,对于疑难案情,争议较大的案件,可由政法委员会协调各方面意见,最后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21]。
当船倒开时,年青人看着自己居然站在时代之尾,前途渺茫,他们不绝望才怪。俄罗斯著名作家索尔仁尼琴称之为邪恶天才。